安徽华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涉嫌碱液外排案例

发布日期:2020-10-15 10:57 信息来源:宣传教育(政策法规)科 浏览量: 字号:

安徽华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涉嫌碱液外排案例

 

 

一、基本案情

2019926日高新区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在位于高新区天河科技园国电大道(安徽华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院内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主要从事商品混凝土生产,有环评手续,2013年通过环评审批。现场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厂房东侧和南侧的两处导流沟内有红色废水,现场用PH试纸测试该废水,呈现强碱性。导流沟与沉淀池相连处未发现有红色废水,现场询问该公司工作人员得知近期该公司原料桶破损生产原料泄漏及工人冲洗地面的水直接流入沉淀池,沉淀池围堰损坏,导致外流。后在该公司的东围墙处发现一处明渠,产生的废水通过该明渠直接外排。我大队立即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对该公司的红色废水进行现场采样。2019926日第三方对该公司废水检测结果:成产车间东北拐pH值为:11.8mg/L 。厂区东南排口前pH值为:12.1mg/L 。厂区东南墙外排水沟pH值为:12.4mg/L 。厂区东墙墙外排水沟中段pH值为:12.4mg/L 。厂区东北墙外排水沟尽头pH值为:12.0mg/L

 

 

二、处理结果

该公司涉嫌向水体排放碱性废水,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于7日内对水质造成的污染进行治理。停止各类废水外排。2019930日,高新区生态环境分局像该单位下达《蚌埠市高新区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蚌高生环听告字【201910号)该公司未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和陈述。20191016日,高新区生态环境分局像该公司下达《蚌埠市高新区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蚌高生环罚字【201910号)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已足额缴纳了壹拾万元罚款。        

 

 

 

三、案件解析

(一)案情分析

该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必须严格按照环评要求进行处理。同时,企业应勤于自查,避免发生泄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现象,及时发现,及时整改,防患于未然。必须进行有效处理,达标排放,杜绝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情况发生。一旦水样超标排放,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后续复查,复采该单位污水总排口接管水样,经监测,未超过国家排放标准。

 

(二)法律适用

环境执法工作人员在执法中存在执法程序法律意识不强,部分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程序瑕疵,编撰的执法卷宗还存在不少问题,普遍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生态环境执法业务素质需要进一步提高。希望今后可以邀请市司法局和市中院的有关法律专家对我局执法人员进行环保法律法规等专业知识的培训,尤其加强执法程序意识。

我局要加强对企业的生态环境法律宣教工作,进一步提高企业的环境守法意识,加强生态环境专业知识的学习,促使企业逐步做到不敢环境违法,不能环境违法。

 

 

(三)执法易错点或示范点

执法易错点主要体现在执法卷宗编撰中,可能存在程序瑕疵,必须今后做到程序无瑕疵,杜绝自由裁量权说明材料缺失和听证程序、复议程序存在问题,消除生态环境部门的法律责任风险。可以在市局法制部门的指导下,做好几个生态环境执法的铁案,作为今后执法的典型范例,对执法人员进行定期、不定期的培训,逐步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

 

信息来源:高新区生态环境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