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河县小溪镇明亮家庭农场涉嫌向水体排放其他废弃物案件分析
五河县小溪镇明亮家庭农场涉嫌向水体
排放其他废弃物案件分析
一、基本案情
2019年3月7日接群众信访投诉案件,经五河县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五河县小溪镇明亮家庭农场在2019年春节前夕,使用现代牧业(五河)有限公司提供的沼液在小溪镇藕塘村薛庄北侧承包地块进行了还田作业,因还田量较大,缺乏风险防范措施,导致部分沼液(其他废弃物)排至熊庄水库,造成水体污染。
二、处理结果
2019年3月29日,五河县环境保护局对当事人下达《五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案件解析
(一)案情分析:这是一起水污染案件。
1. 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禁止性规定。该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而五河县小溪镇明亮家庭农场使用的沼液(其他废弃物)排入了熊庄水库,造成水体污染。
2. 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法律责任有关条款。该法第八十五条第四项: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因此,生态环境部门对该农场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
(二)法律适用
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四项“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执法易错点或示范点
本案的执法易错点:1. 在于对其他废弃物的理解概念问题。沼液的成分是牛粪便,如果发酵完全和使用得当,可以理解为农家肥。但排入水体造成污染便是其他废弃物。2. 应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五条第四项:该农场存在的是向水体排放其他废弃物的环境违法行为,而不是条款中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
示范点:1. 认定沼液在不同环境下的性质变化,排入水体便是其他废弃物。2. 通过对该农场的环境违法行为非主观故意性的认定,运用自由裁量权确定罚款数额。
2020年10月13日
信息来源:五河县生态环境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