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徽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批先建行政处罚案件分析

发布日期:2020-10-13 15:52 信息来源:宣传教育(政策法规)科 浏览量: 字号:

关于安徽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批先建行政处罚案件分析

一、基本情况

2020522日,蚌埠市淮上区生态环境分局在例行执法中发现安徽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擅自建设主体工程为年产5000吨生物农药及环境友好型新制剂装置项目,且已投入生产。有2020522日蚌埠市淮上区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执法证据提取单和主体资料等证据为凭。

二、处理结果

安徽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批先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蚌埠市淮上区生态环境分局于202072日,下达蚌埠市淮上区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蚌淮环听告字〔20208号),202078日,下达蚌埠市淮上区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蚌淮环罚字〔20206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2020714日,蚌埠市淮上区生态环境分局对安徽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年产5000吨生物农药及环境友好型新制剂装置项目进行批复,文号为淮环许〔202020号。

三、案件解析

(一)案情分析

“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是指,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未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本案件中安徽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执法检查时,未获得相关环境部门审批,此行为属于未批先建范畴。

“开工建设”是指除火电、水电和电网项目外,建设项目开工建设是指,建设项目的永久性工程正式破土开槽开始施工,在此以前的准备工作,如地质勘探、平整场地、拆除旧有建筑物、临时建筑、施工用临时道路、通水、通电等不属于开工建设。本案中,安徽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已建好年产5000吨生物农药及环境友好型新制剂装置项目,并已投产。

综上所述,安徽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可以定性为未批先建且擅自开工建设,已投产。

    (二)法律适用

安徽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擅自建设主体工程为年产5000吨生物农药及环境友好型新制剂装置项目,且已投入生产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确定违法行为性质。

现场图片、监察记录、询问笔录为证确认处罚主体为安徽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参照安徽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2017年版)中相关内容,安徽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项目应上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其违法情形属于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的,违法程度较重,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二点五以下罚款。根据淮上区生态环境分局集体会议研究,决定对安徽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处项目总投资额(伍拾万元整)的百分之二罚款,即壹万元整。

(三)执法易错点

  1、违法行为是否超过两年。《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本案中根据执法人员调查情况和企业提供的相关异地拆除搬迁资料可证明,该企业违法行为自建设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未超过两年。

2、如何认定项目建设总投资额

对已经建设完成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能够证明实际总投资额小于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文件中确定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的,环保部门会同政府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以建设项目实际总投资额作为涉案建设项目总投资额进行认定。在本案中,该项目已经建设,根据现场生产线设备列出投资清单,计算出总投资额为伍拾万元整。

四、典型意义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保“三同时”制度是建设项目环境管理非常重要的基本制度,是我国以预防为主的环保政策的重要体现。

201691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该法第三十一条修订是亮点之一,删除了以前限期补办环评手续的内容,处罚额度也由“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修改为“建设项目投资额的1%-5%”,这既应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对未批先建项目“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要求”的要求,同时体现了从严从重整治环境违法行为的初衷。

部分企业或心存侥幸,或追求短期效益,项目未批先建、未批擅改、久试不验等违法现象屡有发生,既造成了环境污染,一旦被责令停止生产、恢复原状,也将对企业造成极大的损失。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保“三同时”制度是建设项目环境管理非常重要的基本制度,是我国以预防为主的环保政策的重要体现。

 

信息来源:淮上区生态环境分局